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99號
原 告 石玉坤
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
陳建三律師
被 告 胡廷宇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09 年度交易字第1688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
法 官 黃佳琪
法 官 李怡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