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字,109年度,602號
TCDM,109,交簡,602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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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交簡字第60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童瑞英


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偵字第
8488號)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(原案號:109年
度交易字第1631號)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童瑞英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「被告童瑞英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」為證據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 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、按汽車(包括機車)駕駛人,無駕駛執照駕車、酒醉駕車、 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、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 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,加重其刑至2分之1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前開規定之加重係對於加害人為汽 車駕駛人,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,因而致人受傷之 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,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 獨立之罪。經查,被告童瑞英於行為時,未領有駕駛執照, 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憑(見偵卷第53頁),是 被告無照駕駛,且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 行駛,及未注意車前狀況,因而致告訴人王煜杼受傷肇事, 核其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,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( 依司法院編印之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參考手冊,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毋庸顯示於主文)。
㈡、刑之加重減輕:
1.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騎乘機車肇生本件車禍,因而致告訴人受 傷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,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2.另按,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,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,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,並受裁判為已足。目的在促使 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,主動揭露其犯行,查被告於肇事



後,員警據報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,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公 務員發覺其犯罪前,向前往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清水交通分隊沙鹿小隊員警承認為肇事人,自首而接受裁 判等情,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在卷可佐(見本院交簡字卷第45頁),堪認被告確 實係於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上開犯行前,即向到 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人,再於其後之本案偵查、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到庭,而表示認罪並接受裁判之意,應認符合 自首之要件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,減輕其刑,並與 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。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而貿然騎乘 機車上路,且違規闖越紅燈,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,並造成 告訴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害,所為實屬不該;兼衡本案肇 事情節、告訴人所受之傷勢、被告與告訴人之和解情形及結 果,暨被告亦因本案車禍受有非輕傷害(見本院交簡字卷第 29頁)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 述為國小畢業、目前無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(見被告警詢 筆錄之受詢問人欄)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至被告之 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諭知等語,惟因被告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,為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 成之損害,並知所警惕,避免日後再犯,本院認尚不宜給予 緩刑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284條 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許馨云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 


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
汽車駕駛人,無駕駛執照駕車、酒醉駕車、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、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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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