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中簡附民字,109年度,137號
TCDM,109,中簡附民,137,202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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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
原   告 陳意蕙

被   告 陳志敏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月  25  日
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宗儒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孟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羿方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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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