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8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傅鶴銓
連敬翔
杜政濡
李明哲
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5日所為刑
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關於「帳單13張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帳單1 張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二、本件扣案帳單為1 張,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 10關於「帳單13張」之記載,顯係文字之誤寫,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爰依首揭說明,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侯驊殷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科維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