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10號
PHDV,110,補,10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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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號
再審原告 謝麗嬌
     陳宗祿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世正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未據
繳足裁判費。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 號第二
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
定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同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、第77
條之16等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
之利益核定,而原確定判決之利益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,000,000 元,此有本院108 年度馬簡字第55號裁定可佐,依
前開規定,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000,000 元,應徵再審
裁判費16,350元,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,000 元,尚應補繳
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茹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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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