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6號
PHDV,110,司促,216,2021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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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歐國田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惟每次違約狀態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歐國田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  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  國109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
 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
  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
 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  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  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 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
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
  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 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
  書)
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
 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
 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
 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
 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
 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6)9216777分機212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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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