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收容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行政),延收字,110年度,32號
CTDA,110,延收,32,20210222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10年度延收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代 表 人 邱豐光 
代 理 人 王彥婷 
      方家琪 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DINH DUY THANG(丁維勝)
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DINH DUY THANG(丁維勝)延長收容。 理 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收容期間 │受收容人自民國109 年12月30日暫予收容,經臺灣嘉
│ │義地方法院於110 年1 月13日以110 年度續收字第3 │
│ │號裁定續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│
│ │長收容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具延長收容事由│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│
│ │38條之4第2項): │
│ │⒈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,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│
│ │ 文件遺失或失效,尚未能換發、補發或延期者。 │
│ │⒉受收容人於103 年5 月27日來臺擔任製造業技工,│
│ │ 於104 年2 月24日行蹤不明,至109 年12月30日為│
│ │ 警查獲之日止,已逾期居留2,136 日,又無返國旅│
│ │ 費,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│
│ │ 之虞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無得不予收容之│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(入出國及移│
│情形 │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): │
│ │⒈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,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│
│ │ 害生命之虞。 │
│ │⒉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、流產未滿二個月。 │
│ │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 │
│ │⒋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。 │
│ │⒌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。 │




│ │⒍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延長收容必要性│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│
│ │能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結 論│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│
│ │14第2 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