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
聲 請 人 侯進益
訴訟代理人 張証凱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1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09 年8 月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,顯見此股票3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 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 表所示股票3 張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8 月 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提出南 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、本院網站公告為證,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8 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韋伶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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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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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079NX09039718 │股票│1 │4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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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080NX10512418 │股票│1 │40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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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081NX12020167 │股票│1 │9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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