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0年度,19號
CTDV,110,除,19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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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9號
聲 請 人 張郁珠即大宸企業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支 票),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並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,誤將系爭支 票丟棄,無法尋回等語,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,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。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,即為票 據權利人,又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,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 日具狀 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,本院已於同年月 3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( 本院卷第19至20頁),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3 日屆滿,是聲請人 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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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1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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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受款人 │ 付款人 │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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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源鑫國際事│大宸企業行│華南商業│722160002525│109,767元 │109年8月15日 │QD8507212 │



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 │銀行仁武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張芳瑛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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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鈺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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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