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金承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筱惠
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9年8月13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4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金承昱│華南商│722160010896│7,875元 │108年10月31日 │FD6026769 │
│ │企業有│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│仁武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黃筱惠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