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0年度,12號
CTDV,110,除,12,20210226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黃吳俞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(下稱系爭 股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 109年7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嗣經聲請人於109年6 月30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09年7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,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上開民事裁定、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慧柔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


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5NX0001484-8 │股票│1 │78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1831-9 │股票│1 │60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8NX0002156-1 │股票│1 │66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4 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8NX0002558-3 │股票│1 │365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