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2號
CTDV,110,補,82,20210205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  告 劉清良 


被   告 李芳典 
      謝宛真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000地
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(面積10平方公尺)騰空返
還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2,000元
(計算式:10㎡×公告土地現值10,200元/㎡=102,000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