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1號
CTDV,110,補,81,2021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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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 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
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
被   告 夏蘇阿菊
      陳蘇華 
      黃蘇綉語
      蘇坤龍 
      蘇坤茂 
      蘇坤明 
      蘇坤泉 
      蘇啟清 
      蘇進福 
      蘇進添 
      蘇文龍 
      蘇政豪 
      蘇建榮 
      李美玉 
      蘇文祥 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○000○
000○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35,000元【計算式:(688-4地號面積9㎡×公告土
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6)+(689地號面積161㎡
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42)+(690地號
面積125㎡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42)+
(702地號面積120㎡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
圍1/42)=335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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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