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
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
被 告 夏蘇阿菊
陳蘇華
黃蘇綉語
蘇坤龍
蘇坤茂
蘇坤明
蘇坤泉
蘇啟清
蘇進福
蘇進添
蘇文龍
蘇政豪
蘇建榮
李美玉
蘇文祥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○000○
000○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35,000元【計算式:(688-4地號面積9㎡×公告土
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6)+(689地號面積161㎡
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42)+(690地號
面積125㎡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42)+
(702地號面積120㎡×公告土地現值30,00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
圍1/42)=335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曾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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