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郭謝寶蓮
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083,350元【計算式:360,500元+887,100元(起訴狀附表
一合計金額)+344,750元(起訴狀附表二合計金額)+197,000
元(起訴狀附表三合計金額)+394,000元(起訴狀附表四合計
金額)+900,000元(起訴狀附表五合計金額)=3,083,350元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5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曾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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