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85號
CTDV,110,司票,185,202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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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林建名 
代 理 人 張少洋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淯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台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
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
人、機關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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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