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71號
CTDV,110,司促,971,2021021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7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債 務 人 張自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於105 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人核發
  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
  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
  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迄109 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)127,71
  6 元未為清償( 消費款119,701 元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  5,040 元、已到期之利息2,675 元及違約金300 元) ,雖經
  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
 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
 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124,741 元自109 年12月21日起至清
  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  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