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周立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君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信用卡約定條款(貴公司民事聲請狀未附)。
三、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?(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
規定:「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
規定辦理。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
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,應依下
列事項辦理: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,及符合衡平
原則。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。⒋持卡人「當期帳
單應繳總金額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,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
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00元
、400元及500元。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
者,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。」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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