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354號
CTDV,110,司促,2354,202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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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威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 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由參照 )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其受讓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 劉威震電信費債權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劉威震發支付命令, 惟依債權人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所載,申請日期為98年 10月19日,契約期間為36個月,門號開通後18個月內提前終 止或被銷號時,補償金為5,000 ,門號開通後19至36個月提 前終止或被銷號時,補償金為2,500 ,惟依債權人其出帳單 ,列帳期間為102/5/20至102/6/19,專案補償金為4,729 , 顯與上開契約不符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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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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