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劉榮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肆拾參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㈡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
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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