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341號
CTDV,110,司促,2341,20210225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
 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劉榮芳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肆拾參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㈡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
  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
  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