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86號
CTDV,110,司促,2286,202102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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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
債 權 人 陳月琴 
債 權 人 吳妙媺 
債 權 人 林正泳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晉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誠晉億有限公司積欠109 年10月份薪 資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誠晉億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依債 權人提出民國109 年11月3 日調解紀錄所載,兩造已就積欠 資遺費、特休未休工資、積欠工資調解成立,成立內容並記 載,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,本件就勞僱存續期間不再有所 爭議,則債權人再請求調解方案外之積欠工資,與上開調解 方案所載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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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晉億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