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26號
CTDV,110,司促,2226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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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
 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
訴訟代理人 洪敏修 
債 務 人 賴柏維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
  計算之利息,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計算
  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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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