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27號
CTDV,110,司促,2127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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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胡甄芸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零壹元,及其
  中㈠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
  貳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
  ,000元,約定自91年12月06日起至96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
 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
 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或付息者…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債務人立具同
 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0 年02月03日止累計41,341
  元未給付,其中10,653元為本金;27,581元為利息;3,107
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 人至110 年02月03日止累計99,360元未給付,其中27,345元 為消費款;68,415元為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主 文㈡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 。


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 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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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