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42號
CTDV,110,司促,2042,2021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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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黃國恩
黃國瑋、黃國豪黃雅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授信餘額599,645 元、2,398,578 元之動撥申請書,
  又依客戶帳戶歸戶查詢所載,上開借款之利率為2.47,則貴
  公司請求年息2.5﹪計算利息之依據?
二、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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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