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00號
CTDV,110,司促,2000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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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代 理 人 吳熾松 
代 理 人 林子棟 
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
人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國恩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陸萬伍仟玖佰零肆
  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捌元,自民國
 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  點九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陸拾萬零柒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
  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
  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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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