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92號
CTDV,110,司促,1992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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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債 務 人 黃清境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,及其
  中㈠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㈡
 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 帳號:
  0000000000000000) 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09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110 年0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(下同)2218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,以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;手 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 100 元計算) ;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) ;⒊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;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 ⒌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 元;⒍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⒎補送帳單手 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 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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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