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04號
CTDV,110,司促,1904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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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蘇珮宸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蘇珮宸於民國91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 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  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 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,
  帳款尚餘199,515 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
 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
  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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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