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56號
CTDV,110,司促,1856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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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李濟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陸元,及
  其中㈠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
 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
  之利息;㈡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李濟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09 年12月27日止累計124,016 元正未給付,其中117,37
  3 元為消費款;5,443 元為利息;1,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如上項一、㈠、㈡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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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