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10號
CTDV,110,司促,1810,202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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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
 
債 權 人 高雄市桃源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顏明月 
代 理 人 洪鑀芸 
債 務 人 吳史秋月

債 務 人 吳武榮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參佰捌拾捌
  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
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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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