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99號
CTDV,110,司促,1799,202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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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


債 務 人 孫若喬(原名:孫芷蘭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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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