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沈敬軒
債 務 人 潘乙萱
一、債務人沈敬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
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沈敬軒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潘乙萱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