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
債 權 人 傅王罔市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燕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曾燕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曾燕珠現住所地之詳細地址,請勿載郵政
信箱,及敘明債權人之身分證字號到院。
四、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:0000000之支票原本及退票理由單正
本到院供辦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