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32號
CTDV,110,司促,1732,2021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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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
 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



債 務 人 楊文智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零伍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九
 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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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