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28號
CTDV,110,司促,1728,202102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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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
 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炘嵐(原名柯忠男)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定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柯炘嵐(原名柯忠男)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 區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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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