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09號
CTDV,110,司促,1709,20210204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洪傳欽 

債 務 人 洪毓鈞 

債 務 人 洪菄辰 

債 務 人 A01  (姓名、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)
兼法定代理 廖○○  (姓名、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)

一、債務人廖○○洪傳欽洪毓鈞洪菄辰A01應於繼承
  第三人洪○○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廖○○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
  仟貳佰捌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
 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