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洪傳欽
債 務 人 洪毓鈞
債 務 人 洪菄辰
債 務 人 A01 (姓名、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)
兼法定代理 廖○○ (姓名、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)
人
一、債務人廖○○、洪傳欽、洪毓鈞、洪菄辰、A01應於繼承
第三人洪○○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廖○○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
仟貳佰捌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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