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697號
CTDV,110,司促,1697,20210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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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
 
債 權 人 巴世特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漢林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一、債務人鍾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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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巴世特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鍾泰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