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恒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債務人柯恒榮身分證字號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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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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