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88號
CTDV,110,司促,1588,20210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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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
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恒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債務人柯恒榮身分證字號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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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