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80號
CTDV,110,司促,1580,20210202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洪張明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  ㈡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