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
債 權 人 陳清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昱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裕隆公司車貸總金額為何?並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
未付之金額為何?(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自109年8月份
陸續借貸,又提出之借據所載裕隆公司車貸每月30日前繳款
17,420元,共48期,則總金額為836,160 元,已逾借貸總額
2,400,000 元(2,400,000 元- 1,767,000 元= 633,000 元
),又該借據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
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)
二、請具體載明未清償金額1,767,000 元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
為何?(依借據所載自109 年12月底至2 月份以匯款方式匯
入,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付命令於
將來給付不適用之)
三、台端聲請狀所載「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到民國110 年2月
30日止」係為不完整之聲明,請確認是否為遲延利息之請求
?如是,則請釋明自民國109 年12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
?及利息之利率為何?又台端請求之裕隆公司車貸金額是否
已加計利息在內?如是,則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(按民
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