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54號
CTDV,110,司促,1554,2021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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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
債 權 人 陳清旭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昱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裕隆公司車貸總金額為何?並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
  未付之金額為何?(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自109年8月份
  陸續借貸,又提出之借據所載裕隆公司車貸每月30日前繳款
  17,420元,共48期,則總金額為836,160 元,已逾借貸總額
  2,400,000 元(2,400,000 元- 1,767,000 元= 633,000 元
  ),又該借據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
  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)
二、請具體載明未清償金額1,767,000 元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
  為何?(依借據所載自109 年12月底至2 月份以匯款方式匯
  入,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付命令於
  將來給付不適用之)
三、台端聲請狀所載「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到民國110 年2月
  30日止」係為不完整之聲明,請確認是否為遲延利息之請求
  ?如是,則請釋明自民國109 年12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
  ?及利息之利率為何?又台端請求之裕隆公司車貸金額是否
  已加計利息在內?如是,則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(按民
  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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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