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郭桔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元,及其中
㈠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
仟零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㈢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
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三點七計算之利息,㈣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元,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
九七計算之利息,㈤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
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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