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42號
CTDV,110,司促,1542,2021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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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
 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郭桔銘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元,及其中
  ㈠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
  仟零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㈢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
  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三點七計算之利息,㈣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元,自民
 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
  九七計算之利息,㈤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
  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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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