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6號
CTDV,110,司促,1466,202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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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童宸溱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童宸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10年01月17日止累計57,869元正未給付,其中53,084元
  為消費款;3,585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童宸溱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53084 │     │1月1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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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