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08號
CTDV,110,司促,1408,2021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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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鄭曜輝兼鄭明裕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鄭卉紋即鄭明裕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鄭筠陵即鄭明裕之繼承人


 
一、債務人鄭卉紋即鄭明裕之繼承人鄭筠陵即鄭明裕之繼承人
  、鄭曜輝兼鄭明裕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
  叁仟零叁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鄭曜輝前就讀亞洲大學時,邀案外人鄭明裕為連帶
  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
  幣(下同)50820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
 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
  通知書為證。
 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  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 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
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  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  違約金。
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  為全部到期。
 ㈣詎債務人鄭曜輝自109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
  今尚欠33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另鄭明裕
  106年12月30日死亡,債務人鄭卉紋鄭筠陵應於繼承被繼
  承人鄭明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33038元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  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2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民國109年5月1日 │清償日   │年息百分之1.9 │
│  │33038元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違約金起算日  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民國109年6月2日 │清償日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3038元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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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