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92號
CTDV,110,司促,1392,2021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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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盧立杰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零捌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相對人盧立杰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4636706100924873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11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14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 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  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
 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
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
  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
  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
  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  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
  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  每次每份100元。
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2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 利息起算日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民國110年1月6日 │清償日  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60000元 │       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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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