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王雨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王雨生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4311780245032449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、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109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
循環利息670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
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
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
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
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。
㈡緣相對人王雨生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463670571670175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
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
2200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4216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
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
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
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
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4121元 │民國109年12月15日 │清償日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 │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44297元 │民國109年12月15日 │清償日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 │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84904元 │民國109年12月15日 │清償日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127814元│民國109年12月15日 │清償日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│ │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