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58號
CTDV,110,司促,1358,20210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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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
債 權 人 戴振元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債務人為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」,亦或
  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」,如為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
  及李碧琴」請提出支票正、反面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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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