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債 權 人 戴振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確認債務人為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碧琴」,亦或 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」,如為「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及李碧琴」請提出支票正、反面影本。二、債務人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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