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
債 權 人 蔡陽賢
債 務 人 蔡智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萬元,利息新臺幣壹萬
捌仟捌佰陸拾參元,違約金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,㈡新臺
幣伍拾萬元,利息參萬捌仟零壹拾肆元,違約金新臺幣貳拾
玖萬肆仟伍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再按約定利
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,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
滅,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,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
遲延利息,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。末按違約
金,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,有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
者,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,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,
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,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
其他之損害,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已依契約預
定其賠償額,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,此有最高法院
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。又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
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定如債
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
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
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,民法
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故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性
質究屬何者?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,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
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,自應依上開規定,視為賠償額預定
性違約金。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參照
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清償日期以後之利息,與上開說明不符
,債權人請求逾新臺幣(下同)18,863元(計算式:300,00
0 元×15﹪/365天×153 天= 18,8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、38,014元(計算式:500,000 元×15﹪/365天×185 天=
38,014元,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
年10月12日成立之消費借貸,清償期為108 年4 月15日,依
民法第120 條規定,始日不算日,共計185 天)與上開說明
不服,應予駁回。又依債權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謄本未
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,依前揭說明,應屬賠償額預定
性違約金,則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,亦與上開規定說明不符
,故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、遲延利息、應與駁回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