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22號
CTDV,110,勞補,22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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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
原   告 牛建忠 
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
原告與被告咖啡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
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
告工資新臺幣(下同)48,566元、加班費146,259 元,合計共19
4,825 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,82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100 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,400 元,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 元(計算式:2,100 元-1,400 元=
700 元)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7
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
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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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咖啡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