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陳美吟 被 告 顏廷宇 李瑩芳 簡珮玹 簡秀花 劉文典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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