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900號
CTDV,109,補,900,2021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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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00號
原   告 孫偉倫 
訴訟代理人 孫榮吉 
被  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仁武分處

法定代理人 侯憲章 
被  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

訴訟代理人 蔡碧珍 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4,570 元(即原
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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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