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23號
CTDM,110,附民,23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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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附民字第23號
原   告 黃水燕
      李昕頤
      李秉翰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
被   告 楊正義

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(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彥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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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