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証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0年度,210號
CTDM,110,聲,210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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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
即受刑 人 羅洲鋒




具 保 人 郭家綸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0 年
度執聲沒字第4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郭家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羅洲鋒因強盜案件,經具保人 郭家綸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以下同)4 萬元後,並 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,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 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7號強盜案件,經本院命被告提出4 萬元保證金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有本院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繳納刑事保證 金通知單在卷可稽。嗣被告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910號判決,撤銷原判決,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 ,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,有上開各該判決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。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、拘提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遵期使被告到案,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、拘票、報告書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 書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、被告 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又被告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按,足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 屬有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



1 條第1 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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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